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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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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除本條(d)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員不得違反經(jīng)批準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中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或登記國審定當局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
(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飛機或旋翼機應當具有經(jīng)局方批準的現(xiàn)行有效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或CCAR-121部121.137(b)款中規(guī)定的手冊。這些手冊應當使用機組能夠正確理解的語言文字。
(c)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CCAR-45部規(guī)定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和標識要求方可運行。
(d) 按照CCAR-29部審定為運輸類旋翼機的旋翼機,在建造于水面的旋翼機機場起降時,可以在短時間內(nèi)超出飛行手冊中為該旋翼機確定的高度-速度包線進行起降所必需的飛行,但是,該飛行應當在能夠安全完成水上迫降的水面上空進行,并且該旋翼機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為水陸兩棲型;
(2) 裝有浮筒;
(3) 裝有其他可以保證旋翼機在開闊水面上安全完成迫降的應急漂浮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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