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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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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四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及標準:
(一)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總平面規劃(包括飛行程序和通信導航臺址)、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和有關修改、調整文件,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現行技術標準和質量評定標準;
(四)外商投資項目,須提交經批準的中外合資或合作項目合同;
(五)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機場工程的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預驗和導航、燈光設備校飛,合格后,向負責初驗的單位申請初驗;
(二)負責初驗的單位接到初驗申請后,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組織機場試飛,試飛合格后,向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提交初驗和試飛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三)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根據工程整改情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 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預驗,由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組織竣工驗收;規模較小或較簡單的工程由建設單位一次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 竣工驗收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大小,按下列原則,由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主持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
(一)機場工程的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原則上由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民航及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
(二)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原則上由民航和地方有關部門組成。
第八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由國家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D及4D以上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或由民航總局組織實施;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地方單獨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D及4D以上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或由民航總局會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由國家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C及4C以下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由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地方單獨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C及4C以下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由機場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 投資額在限額以上的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民航總局或由民航總局委托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投資額在限額以下的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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