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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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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日前,中聯航成都飛北京航班,因有人在機上吸煙,旅客質疑機組人員未予以處置,甚至與機長發生爭執,部分旅客憤而滯留在北京南苑機場要說法。據稱,中聯航賠償滯留現場的23名旅客每人1800元費用,并贈送一張國內往返機票,同時承諾調查此次事件,如乘客所反映的問題屬實,將由機長正式道歉,并退還23位旅客成都至南苑機場的機票。
本事件反映出機場安全檢查問題、機上吸煙的依法處置問題、機組人員與旅客溝通交流問題等。然而,在依法治國進程加快的今天,我們更應該思考一下賠償問題。這不僅僅是利益、金錢數字問題,更涉及行為導向和法治理念培育的問題。
針對本次旅客機上吸煙事件,一個法制國家的處置應該是這樣的:
客觀、公允調查還原事實、對吸煙旅客追究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責任:依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客艙內吸煙的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旅客有其他行為,擾亂航空器上秩序的,依法仍可作出上述處罰;如果因為旅客吸煙導致航班返航、備降或者其他不正常情況的,造成旅客或者航空公司損失的,吸煙旅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航空公司而言,內部有一套規章制度、行業標準,機組人員違反上述要求和標準的,予以內部懲處;
對于滯留南苑機場討要說法的旅客,若擾亂了航空公司正常生產秩序或者機場公共秩序的,同樣應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當然,從服務的角度,員工未履行法定的義務,約定的義務,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服務標準,以公司名義,甚至以當事人名義向旅客、潛在的旅客(公眾)道歉是應該的,但是賠償是不必要的。
早期有報道提及,旅客對中聯航提出的三個要求,中聯航僅答應了賠償要求,這不禁讓人想到用金錢賠償息事寧人的做法。
或許,中國民航已經養成了以金錢息事寧人的惡習!在現有中國普通老百姓經濟水平尚未與較高道德要求保持一致時,無論是賠償、抑或補償,這種金錢賠付不僅僅能賠償實際損失,更能體現精神安撫的作用,甚至是一種利益的獲取。然而,這種不究原因,和稀泥、舍利益的做法,其結果是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瓦解我們尚未構建的法治理念(簡言之:法律的至上地位,尊崇法,一切依法行為),侵蝕人們基本道德觀,形成錯誤的解決問題導向和方法——不鬧不賠、小鬧小賠、大鬧大賠,媒體介入更要賠。一例如此,另一例參照如此,之后形成了慣例,慣性的力量之強大,焉能有法律的地位!
如果事件真如報道中的發展,或許,會有更多的旅客去乘坐中聯航航班,努力去發現違法行為,努力留在機場索要賠償……
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必須養成法律思維方式和依法行為的習慣。中聯航給付的1800元賠償是何種性質?應否給付呢?
賠償,此事件中即民事賠償,一般源于兩種情況:合同關系中,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時,違約方應予以賠償損失,直至賠償金額(加上違約金)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侵權關系中,侵害人應賠償受害人一切損害,理論上使之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狀態。
本事件中,航班已依約安全抵達目的地,航空公司履行了運輸合同的義務,自然談不上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問題。假設系民航運輸導致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航空公司)應承擔侵權的損害賠償,如空難發生,旅客傷亡。從新聞報道中,無法推斷出旅客因運輸而傷亡。有旅客主張,因為運輸中出現違法行為,而機組未制止,導致旅客心情不好,或者擔心火種存在,有害運輸安全,如此忐忑行程造成了旅客精神損害,此乃精神損害賠償。遺憾的是,國際上、以及國內法都明確單純的精神損害不在承運人賠償責任的范疇。
這1800究竟是什么?視為贈與,估計所有人,尤其是沒有留在南苑機場的其他旅客都要憤憤不平了。或許,將此作為旅客對航空運輸安全和秩序的監督而予以的獎勵更好。這些旅客成為中聯航的監督員認真完成了監督職責,對此工作的付出予以回報或獎勵,以此來鼓勵更多的旅客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積極監督維護航空運輸安全和秩序,這將有利于中國民航的發展。當然,前提是,監督者亦是守法者;正確、合法的動機下,亦要有正確、合法的實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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