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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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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背景】北京晨報消息,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在官方網站公布《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提出,航空公司應制定并對社會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補償的范圍、條件、標準等內容。
規定二十二條提出,“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坊間對此爭議不斷。近年來航班晚點似成“常態”,多起被延誤旅客與航空公司沖突亦成為備受矚目的公共事件。
這種規定是否有損乘客利益?航班延誤原因界定存在何種缺陷?
中國民航飛行學院航空運輸管理學院副教授許凌潔介紹,早在2004年6月,民航局曾頒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如果由于航空公司本身原因,造成飛機延誤,航空公司應該承擔責任,除做好相關服務之外,還要根據不同延誤時長,對旅客做相應的經濟補償。但該指導意見并不具備法律效力,頒布距今近10年,各航空公司并未給出相關的賠償標準、規則,只有深圳航空曾經出臺了一個賠償辦法。
近10年間出現了許多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的爭端。大部分旅客無法分清航班延誤是否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再加上旅客數量日益增多,服務不到位,最終形成了只要航班延誤,旅客就要求賠償的局面。而大部分情況下,航空公司則都是采取鬧事的人多就賠錢以息事寧人的方法,如此就模糊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許凌潔指出,現在的《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因天氣、突發事件等因素延誤,費用旅客自理”,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規則。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通無法正常運行,交通服務提供方對旅客不予賠償也是國際通行慣例。如2010年歐洲“火山灰事件”導致歐洲航班大規模停飛,也都是由旅客自行承擔食宿費用。航空公司可根據情況予以“協助”、“安撫”,但是賠償則在法律規定義務之外。
談及航班延誤原因界定問題,許凌潔表示,目前實務中的延誤原因的確是由航空公司確定。中國民航尚未設立機構來負責確定延誤原因。如果發生旅客不滿航空公司延誤原因認定而投訴的情況,民航局一般會核實航空公司的延誤原因認定是否正確。
國際上也基本是由航空公司確定延誤原因。當然旅客可以質疑該原因,但旅客可以通過公開的航班信息網絡查詢。美國、歐洲航空信息構建完善,查詢便利,信息高度透明,基本不存在刻意欺詐的問題。所以旅客基本不會因未對延誤原因的質疑與航空公司發生糾紛。
而中國長期的航旅糾紛已經撕破了航旅之間的信任,也缺乏一個公開、透明的航班動態信息查詢平臺。目前即便業內都無法完全實現充分的信息獲取,更妄談對外透明的信息公開。
民航局在2012年出臺了《航班正常統計辦法》,其中涉及航班延誤的分類和民航有關單位(航空公司、機場)負有記錄上報航班正常的義務,以及如何填寫延誤原因。但這個規定只是針對業內統計,其延誤原因認定能否獲得旅客認可還有待商榷,許凌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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