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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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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來源:網絡 時間:2014-05-14 17:15:2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35號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已經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A章 總 則

  第14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 適用范圍

  (a) 本規則規定了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駕駛員學校依法設立并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以及境外合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第141.5條 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a)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駕駛員學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序,規定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發放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c)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時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行和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助基地的運行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e)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141.7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c)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9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b) 在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之前,已經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至少24個日歷月;

  (c)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d) 在提出申請之日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成訓練并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的理論考試以及實踐考試的人員的總人數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員應當首次考試合格:

  (1) 駕駛員;

  (2) 飛行教員;

  (3) 地面教員。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11條 考試權

  對于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應的考試權。

  第141.13條 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

  (a) 本條(b)款中所列的課程等級,可以頒發給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人或者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

  (b)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審定的實際情況,批準申請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1) 本規則附件A至附件I規定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i)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i) 儀表等級課程

  (iii) 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v) 飛行教員執照課程

  (vi) 飛行教員儀表課程

  (vii) 地面教員執照課程

  (viii) 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ix) 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

  (2) 本規則附件J規定的特殊準備課程:

  (i) 駕駛員更新課程

  (ii) 飛行教員更新課程

  (iii) 地面教員更新課程

  (iv)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課程

  (v)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課程

  (vi) 特殊操作課程

  (vii) 試飛員課程

  (3) 本規則附件K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i)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課程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a) 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課程等級,申請增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 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行手冊或者相應的文件:

  (1) 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 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 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 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 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說明;

  (6) 主運行基地和輔助運行基地的說明;

  (7) 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說明;

  (8)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9) 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說明;

  (10) 運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質量保證系統;

  (11) 訓練記錄。

  (c) 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后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的,還應當一并說明理由。

  (d) 成立審查組審核文件并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e) 發證

  (1) 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后,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向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批準其按照所規定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活動。

  (2) 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可以拒絕為其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141.17條 合格證的內容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

  (2) 駕駛員學校地址和主業務辦公室地址;

  (3) 主運行基地和其他運行基地;

  (4) 訓練課程等級;

  (5) 合格證編號;

  (6) 合格證頒發日期;

  (7) 合格證期滿日期;

  (8) 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b)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還應當列明是否具有考試權以及具有考試權的課程等級。

  第141.19條 合格證和考試權的有效期

  (a) 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合格證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合格證在下列時間或者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的月份之后第24個日歷月的最后一天;

  (2)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駕駛員學校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

  (3)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時作為合格審定內容的設施發生變化之日;

  (4) 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任何一門訓練課程所必需的設施、航空器和人員未能達到本規則的要求超過60天時。

  (b) 如果駕駛員學校在其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后的30天之內提出了對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作相應更改的申請,且在設施、人員和訓練課程方面沒有任何變化,則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可,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不因學校所有權改變而失效。

  (c) 頒發給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考試權在其合格證失效時同時失效,或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考試權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考試權時失效。

  第141.21條 麻醉藥品、大麻以及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的載運

  (a) 除經法律許可或者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載有國家法律禁止運輸的麻醉藥品、大麻、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該民用航空器。

  (b)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明知違反本條(a)款的情況下,允許其擁有或者租用的任何航空器從事違反本條(a)款的運行,該種運行即構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銷其合格證的行為。

  第141.23條 合格證的展示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公眾通常可接近地點的醒目位置。

  (b) 在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提供檢查。

  第141.25條 檢查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為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第141.27條 廣告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對合格證或者批準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導致誤解的宣傳廣告。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宣傳廣告時,應當指明其哪些課程是按照本規則得到批準的,哪些課程未按照本規則得到批準,而不得對這些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并宣傳。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校址搬遷后,應當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從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

  第141.29條 業務辦公室和運行基地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并維持一個主業務辦公室,該辦公室的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注明的學校地址。

  (b) 主業務辦公室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用于保存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文件和記錄。

  (c)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

  (d) 如需變更主業務辦公室或者運行基地的地點,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時,同時提交修訂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

  (e)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運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

  (1) 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準其使用該基地;

  (2) 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第141.31條 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

  更新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序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其合格證更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要求,則可以在其合格證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內提交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申請。

  (2)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設施和機場、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訓練記錄和當前的訓練能力和質量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則可以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新合格證的有效期仍為24個日歷月。

  (3)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該學校沒有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的要求,但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對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要求,則可以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b) 對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本條(b)(3)款規定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該合格證上附帶的等級不能進行更新;

  (2) 如果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規定的條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應的課程等級;

  (3)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在其當前持有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前未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則從該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之日起180天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第141.33條 限制和行政措施

  (a) 當事人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不得從事本規則規定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活動。

  (b) 按照本規則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并處于合格審定過程中的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可以終止其合格審定過程并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申請。

  (c)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由局方調查核實后撤銷其相應的合格證或者證書并且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章 人員、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41條 適用范圍

  (a)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符合的人員、航空器以及對所要求的設施應當具有連續使用權的要求。

  (b) 在本章中,如果駕駛員學校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歷月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按照書面協議的規定,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歷月的使用權,則認為該學校對設施和機場具有連續使用權。

  第141.43條 人員配備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人員:

  (1) 配備有充足的人員,包括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地面教員或者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為每個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經審定,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職責。

  (2) 如果駕駛員學校使用了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和勤務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訓練。

  (3) 實施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的教員應當持有地面教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并且持有與經批準的訓練課程和課程中使用的航空器相適應的等級。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為學校每一門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5條的要求。

  (c) 必要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可以為每一門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7條的要求。

  (d) 當學校具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生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生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該檢查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9條的要求。

  (e) 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第141.45條 主任教員的資格

  (a) 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于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除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的訓練課程外,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

  (6) 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表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1年的經歷。

  第141.47條 助理主任教員的資格

  (a) 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于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但是,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表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6個月的經歷。

  第141.49條 檢查教員的資格

  (a) 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2)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iii)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iv) 針對適用于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熟練考試。

  (3) 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但擔任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除外。這些執照中還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相對應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iii) 對于擔任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持有帶有輕于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相應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b) 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并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c) 檢查教員與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該學員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1) 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 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的。

  第141.51條 機場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證明其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 用于飛機和滑翔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飛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 風速不大于2米/秒(5英里/小時);

  (2) 溫度等于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 如適用,按照制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4) 起飛時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 每個機場應當具有一個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 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咨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 具備符合課程等級要求的設施;用于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但在用于水上飛機夜間飛行訓練的機場或者基地上,經局方批準,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5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用于飛行教學和單飛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 是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 具有標準適航證。但是民航總局根據其所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申請人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 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D章的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 用于飛行教學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并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于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 用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教學和儀表進近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按照適用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要求安裝設備和維修。如果用于參考儀表進行操縱和作精確機動飛行教學,航空器可以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規定安裝設備。

  第141.5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其擁有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 飛行模擬機。用于經批準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其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的駕駛艙;

  (2) 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軟件;

  (3) 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該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于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

  (4) 具有視景系統,且該視景系統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的水平視場和30°的垂直視場;

  (5)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b) 飛行訓練器。用于經批準訓練課程的飛行訓練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開放式或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表、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同,同時還具有用于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軟件;

  (2) 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3)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c) 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列出的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處于精確的狀態,并適用于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訓練課程。

  第141.57條 駕駛員講評區域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對位于每個主要訓練機場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該講評區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可以容納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所有學生;

  (2) 其布置和設備配置適合于實施飛行講評;

  (3) 如果學校具有儀表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等級,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系以獲取相關信息。但是如果與以上部門位于同一機場并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 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時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5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于建筑、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 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可以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C章 訓練課程和課目

  第141.7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與課程等級對訓練課程和課目的要求。

  第141.73條 訓練課程批準程序的一般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批準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c)、(e)款的規定。

  (b) 初次申請或者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計劃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批準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第141.75條 訓練課程內容

  (a) 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

  (b) 除本條(d)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準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 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 對用于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說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該教室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 對用于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3) 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說明;

  (4) 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說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說明;

  (5) 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說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說明;

  (6) 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 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 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 對每一課的詳細說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iii) 學生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 每個訓練階段預期的目標和標準;

  (v) 用于衡量學生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說明。

  (d)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而不需要具體說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并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持有該合格證至少連續24個日歷月;

  (2) 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準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4) 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i)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ii)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雇員。

  (e)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批準,而不需要具體說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駕駛員學校獲得該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已至少有24個日歷月;

  (2) 駕駛員學校應當:

  (i) 在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完成至少10名學員的訓練并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及等級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ii) 在實踐考試、理論考試中,上述學生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并且考試是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A)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B)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雇員。

  (3) 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準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第141.77條 特殊課程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可以申請實施本規則附件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附件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要求達到的標準。

  D章 考試權

  第141.8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獲得考試權需要符合的條件,以及考試權的權利和限制。

  第141.83條 考試權的資格要求

  (a)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試權的初始批準:

  (1) 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申請書;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考試權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對擬申請考試權的課程等級已連續保持24個日歷月以上;

  (4) 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準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5) 在申請考試權之日前的24個日歷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i) 針對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訓練了10名以上學員,并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ii) 在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這些考試應當由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或者該學校雇員之外的考試員實施。

  (b)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試權的持續有效:

  (1)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更新申請;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更新考試權的月份之前,已連續持有該考試權所對應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歷月以上;

  (4) 申請繼續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準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第141.85條 權利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141.87條 限制和報告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只能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推薦頒發執照和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薦的學員為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結業學員;

  (b) 所推薦的學員令人滿意地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要求;對于從按本規則批準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 在原學校所接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接收學校課目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課程所要求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 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熟練考試,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

  (3) 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要求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 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 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并且在范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 在下列情況下,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 該學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 該學校得到了局方認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經知道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e)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保存局方對其所頒發的所有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臨時執照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含下列信息:

  (1) 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的下列內容:

  (i) 學員姓名;

  (ii) 該學員所完成的訓練課程;

  (iii) 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人員姓名;

  (iv) 頒發給該學員的臨時執照或等級的類型;

  (v) 將該學員的執照申請文件遞交給局方以獲得永久性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的日期。

  (2) 一份針對每個學員的結業證書、執照申請表、臨時執照、被替換的執照(如適用)以及理論和實踐考試的成績的復印件記錄;

  (3) 本條(e)款所要求記錄應當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時提供給局方檢查。在駕駛員學校停止考試權時,將這些記錄交給局方。

  (f) 在學員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后,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將該學員的有關執照申請文件和訓練記錄提交給局方,以便局方為其頒發永久性的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

  E章 運行規則

  第141.9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適用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則。

  第141.93條 權利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范圍之內,進行廣告宣傳和實施經批準的駕駛員訓練課程。

  (b) 如果其訓練課程得到了批準并且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則具有該課程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該課程的結業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獲取相應的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95條 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a) 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b) 制造廠家提供的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學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97條 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其頒發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1) 完成了駕駛員學校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 通過了要求的最終考試。

  (b) 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于符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要求:

  (1)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50%;

  (2)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未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3) 接收學員的學校應當根據對學員進行的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確定認可的課時;

  (4) 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99條 飛行訓練

  (a) 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并且應當符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 學生駕駛員從某一機場首次單飛之前,應當得到在場飛行教員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的批準。

  (c) 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在每12個日歷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準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批準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安排,令人滿意地完成下列項目:

  (1) 在得到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的批準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完成了針對該訓練課程的復習,并接受了關于該訓練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

  (ii) 在該課程中,該教員提供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練檢查。

  (2) 在完成了本條(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練檢查后,每12個日歷月還應當在訓練學員所使用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練檢查。

  第141.101條 地面訓練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附有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則需要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

  (b) 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1) 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

  (2) 該教員所進行的教學在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c) 在接受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03條 訓練質量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訓練質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9(d)的要求。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本條(a)款規定的訓練質量。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這些檢查或者考試將根據該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

  (e)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該學校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批準的操作范圍實施考試。

  第141.105條 主任教員的責任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主任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 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后的推薦和申請;

  (2) 保證所有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和附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在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熟練檢查,并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后,每12個日歷月通過一次熟練檢查;

  (3) 對于參加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該課程的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 保證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 在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

  (c) 主任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熟練檢查。

  第141.107條 主任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更換主任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b) 允許該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準新的主任教員期間,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c) 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 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

  (2) 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4) 民航總局委任的考試員。

  (d)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訓練,并將其合格證交回局方。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d)款交回合格證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其合格證:

  (1) 任命和批準了新的主任教員;

  (2) 符合本規則第141.31(a)(2)款的要求;

  (3)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遞交恢復合格證的申請。

  第141.109條 人員、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訓練:

  (a) 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b) 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外,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和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第141.111條 輔助基地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在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實施經批準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 在輔助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并且該助理主任教員常駐該輔助基地。如在實施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訓練期間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

  (b) 輔助基地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的要求和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要求;

  (c) 教員應當在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易于得到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幫助;

  (d) 如果在該學校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訓練時間超過連續7天,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管轄該學校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141.113條 學員注冊

  (a) 在學員注冊參加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的訓練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學員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注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注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注冊日期;

  (2) 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 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i) 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 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序;

  (iii) 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序;

  (iv) 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 航空器的故障填寫和批準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 航空器未使用時的安全保護;

  (vii) 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 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 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 指定練習區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該校提供的每一訓練課程中注冊人員的清單。

  第141.115條 結業證書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 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其課程訓練時頒發。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 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 訓練課程名稱;

  (4) 結業日期;

  (5) 聲明該學員已圓滿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 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7) 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F章 記錄

  第141.121條 訓練記錄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注冊于本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并保持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學員入學注冊日期;

  (2) 按時間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 結業日期、中止訓練的日期或者轉校日期。

  (b) 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的記錄要求。

  (c) 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教員簽字證明。

  (d)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 記錄中所記錄的從該課程結業的日期;

  (2) 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 轉校日期。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G章 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131條 適用范圍

  (a) 本章適用于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

  (b)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在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生,在按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并取得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13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AOC)或類似的批準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第141.13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

  (a)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申請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時,應當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提交申請書,并且提交本規則第141.15(b)款要求的有關文件。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對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成立審查組。審查組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人員和擬送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駕駛員的中國運營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人員組成。審查組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內容、并且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審查報告。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審查組報告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對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并說明理由。

  (c) 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申請換發新的認可證書,應當在認可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天重新提出申請。

  (d)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對中國學生實施訓練期間,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的相關要求并且接受局方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H章 罰 則

  第141.141條 警告和罰款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9條(c)款規定或者第141.57條(b)款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或者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5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e)款和第141.121條規定,未進行相關記錄的;

  (8) 違反本規則第141.93條規定,超越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附帶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的;

  (9) 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4)至(8)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未按相關證件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履行訓練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和其他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143條 吊扣和吊銷合格證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吊扣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1至6個月或者吊銷其相關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1條規定,非法載運違禁物品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活動,情節嚴重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75條規定,使用未經批準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97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103條(a)或者(b)款規定,不能保證訓練質量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3)所列行為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4)或者(5)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6)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145條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辦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I章 附則

  第141.151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A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范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g) 輕于空氣航空器飛艇

  (h) 輕于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

  2、注冊要求

  在注冊進入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學生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于飛機和旋翼機類別等級,35小時;

  (2) 對于滑翔機類別等級,15小時;

  (3) 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自由氣球級別等級,10小時;

  (4) 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飛艇級別等級,35小時;

  (5) 對于初級飛機類別等級,3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私用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行等方面的內容;

  (2)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3)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導航系統進行VFR航行所需的航圖;

  (4) 無線電通信程序;

  (5) 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對危險天氣的識別,風切變避讓,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和使用;

  (6)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包括防撞、尾流識別和避讓;

  (7) 密度高度對起飛和爬升性能的影響;

  (8) 重量和平衡計算;

  (9) 空氣動力學原理、動力裝置和航空器各系統;

  (10) 對于飛機類別和滑翔機類別等級,失速識別、進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技術;

  (11) 航空決斷和判斷;

  (12) 飛行前準備工作,包括:

  (i) 如何獲得計劃使用機場的跑道長度信息,起飛和著陸距離數據,天氣報告和預報,燃料要求;

  (ii) 如不能完成計劃的飛行或遇到延誤,如何做備份計劃。

  (13) 私用駕駛員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準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和本附件第5條中所規定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準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于飛機、旋翼機或飛艇等級,35小時;

  (2) 對于初級飛機等級,25小時;

  (3) 對于滑翔機等級,6小時;

  (4) 對于自由氣球等級,8小時。

  (b) 每門經批準課程中至少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1)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單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單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單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單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2) 多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2)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多發飛機轉場訓練;

  (ii) 3小時多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多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多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3) 直升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3)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直升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直升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直升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4) 自轉旋翼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4)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自轉旋翼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自轉旋翼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5) 初級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5)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1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初級飛機轉場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總距離超過120千米(65海里)的飛行;

  (ii) 3小時在初級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6) 滑翔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6)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4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在滑翔機上完成5次批準在該課程中使用的自行起飛或牽引起飛程序,并且應當按照本條(d)(6)款中列出的操作內容的完成訓練;

  (i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3次在滑翔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7) 輕于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由帶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7)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飛艇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飛艇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50千米(25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完成5次起飛和5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飛艇儀表訓練;

  (iv) 3小時在飛艇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8) 輕于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由帶自由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8)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8小時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含5次訓練飛行。該訓練內容包括:

  (i) 對于在充氣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1小時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ii) 對于在熱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30分鐘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c)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取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35號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已經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A章 總 則

  第14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 適用范圍

  (a) 本規則規定了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和相關課程等級的持有人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駕駛員學校依法設立并按照本規則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以及境外合法設立的駕駛員學校依據本規則取得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第141.5條 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a)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駕駛員學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序,規定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及其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發放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c)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及時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內設立的駕駛員學校的運行和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所轄地區內設輔助基地的運行實施持續監督檢查。

  (e)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141.7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c)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9條 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條件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為其頒發附帶相應課程等級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

  (a) 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遞交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書;

  (b) 在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之前,已經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至少24個日歷月;

  (c) 符合本規則A章至C章中適用于所申請的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的要求,并遵守本規則E章和F章的規定;

  (d) 在提出申請之日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對下列人員完成訓練并經其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的理論考試以及實踐考試的人員的總人數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員應當首次考試合格:

  (1) 駕駛員;

  (2) 飛行教員;

  (3) 地面教員。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有關訓練飛行的運行種類的要求。

  第141.11條 考試權

  對于符合本規則D章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授予其相應的考試權。

  第141.13條 駕駛員學校課程等級

  (a) 本條(b)款中所列的課程等級,可以頒發給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申請人或者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

  (b)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按照合格審定的實際情況,批準申請人開設下列一種或者數種課程:

  (1) 本規則附件A至附件I規定的執照和等級課程:

  (i)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i) 儀表等級課程

  (iii) 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iv)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v) 飛行教員執照課程

  (vi) 飛行教員儀表課程

  (vii) 地面教員執照課程

  (viii) 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ix) 航空器型別等級課程

  (2) 本規則附件J規定的特殊準備課程:

  (i) 駕駛員更新課程

  (ii) 飛行教員更新課程

  (iii) 地面教員更新課程

  (iv)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課程

  (v)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課程

  (vi) 特殊操作課程

  (vii) 試飛員課程

  (3) 本規則附件K規定的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i)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理論課程

  第141.15條 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

  (a) 申請人初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課程等級,申請增加課程等級或者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b) 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運行手冊或者相應的文件:

  (1) 駕駛員學校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2) 駕駛員學校的組織職能結構;

  (3) 本規則B章第141.43條規定的人員的資格和職責;

  (4) 擬申請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包括有關材料;

  (5) 實施飛行訓練的主要訓練機場的說明;

  (6) 主運行基地和輔助運行基地的說明;

  (7) 訓練課程使用航空器的說明;

  (8)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9) 駕駛員講評區域、地面訓練設施的說明;

  (10) 運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質量保證系統;

  (11) 訓練記錄。

  (c) 申請的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后檢查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受理的,還應當一并說明理由。

  (d) 成立審查組審核文件并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成立審查組。審查組依據本規則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H章的適用要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審查組提出的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e) 發證

  (1) 審查組完成合格審定工作后,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向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批準其按照所規定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活動。

  (2) 根據審查組的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7條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要求的,可以拒絕為其發放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141.17條 合格證的內容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

  (2) 駕駛員學校地址和主業務辦公室地址;

  (3) 主運行基地和其他運行基地;

  (4) 訓練課程等級;

  (5) 合格證編號;

  (6) 合格證頒發日期;

  (7) 合格證期滿日期;

  (8) 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b)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還應當列明是否具有考試權以及具有考試權的課程等級。

  第141.19條 合格證和考試權的有效期

  (a) 除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合格證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合格證在下列時間或者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的月份之后第24個日歷月的最后一天;

  (2)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駕駛員學校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

  (3) 頒發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時作為合格審定內容的設施發生變化之日;

  (4) 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任何一門訓練課程所必需的設施、航空器和人員未能達到本規則的要求超過60天時。

  (b) 如果駕駛員學校在其所有權發生變更之日后的30天之內提出了對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作相應更改的申請,且在設施、人員和訓練課程方面沒有任何變化,則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可,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合格證不因學校所有權改變而失效。

  (c) 頒發給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考試權在其合格證失效時同時失效,或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考試權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吊扣、吊銷其考試權時失效。

  第141.21條 麻醉藥品、大麻以及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的載運

  (a) 除經法律許可或者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載有國家法律禁止運輸的麻醉藥品、大麻、抑制藥物或者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該民用航空器。

  (b)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明知違反本條(a)款的情況下,允許其擁有或者租用的任何航空器從事違反本條(a)款的運行,該種運行即構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銷其合格證的行為。

  第141.23條 合格證的展示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公眾通常可接近地點的醒目位置。

  (b) 在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提供檢查。

  第141.25條 檢查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有關民用航空監察員為確定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第141.27條 廣告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對合格證或者批準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導致誤解的宣傳廣告。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宣傳廣告時,應當指明其哪些課程是按照本規則得到批準的,哪些課程未按照本規則得到批準,而不得對這些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并宣傳。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校址搬遷后,應當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從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

  第141.29條 業務辦公室和運行基地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并維持一個主業務辦公室,該辦公室的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注明的學校地址。

  (b) 主業務辦公室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用于保存開展業務所必需的文件和記錄。

  (c)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

  (d) 如需變更主業務辦公室或者運行基地的地點,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書面報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時,同時提交修訂的訓練課程一式二份。

  (e)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運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

  (1) 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準其使用該基地;

  (2) 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第141.31條 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

  更新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序除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其合格證更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要求,則可以在其合格證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內提交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更新申請。

  (2)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該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設施和機場、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訓練記錄和當前的訓練能力和質量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則可以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課程等級。新合格證的有效期仍為24個日歷月。

  (3) 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該學校沒有符合本條(a)(2)款對更新合格證的要求,但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對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的要求,則可以為其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b) 對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本條(b)(3)款規定的情況外,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該合格證上附帶的等級不能進行更新;

  (2) 如果符合本規則第141.9條規定的條件,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應的課程等級;

  (3) 如果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持有人在其當前持有的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前未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則從該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到期之日起180天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

  第141.33條 限制和行政措施

  (a) 當事人未按照本規則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不得從事本規則規定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活動。

  (b) 按照本規則申請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并處于合格審定過程中的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可以終止其合格審定過程并且在1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申請。

  (c)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由局方調查核實后撤銷其相應的合格證或者證書并且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章 人員、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41條 適用范圍

  (a)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符合的人員、航空器以及對所要求的設施應當具有連續使用權的要求。

  (b) 在本章中,如果駕駛員學校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歷月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按照書面協議的規定,對設施和機場具有至少6個日歷月的使用權,則認為該學校對設施和機場具有連續使用權。

  第141.43條 人員配備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人員:

  (1) 配備有充足的人員,包括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地面教員或者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為每個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經審定,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職責。

  (2) 如果駕駛員學校使用了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和勤務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訓練。

  (3) 實施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的教員應當持有地面教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帶有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并且持有與經批準的訓練課程和課程中使用的航空器相適應的等級。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為學校每一門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主任教員,該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5條的要求。

  (c) 必要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可以為每一門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7條的要求。

  (d) 當學校具有至少50名正在接受訓練的學生時,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施學生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該檢查教員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49條的要求。

  (e) 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位,但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第141.45條 主任教員的資格

  (a) 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于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除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的訓練課程外,主任教員應當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

  (6) 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表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有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1年的經歷。

  第141.47條 助理主任教員的資格

  (a) 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2)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3) 通過下列方面的理論考試: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4) 針對適用于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教學技能和教學能力方面的熟練考試;

  (5) 符合本條(b)、(c)和(d)款的適用要求。但是,擔任滑翔機、自由氣球和飛艇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只要求具有本條(b)和(d)款所要求小時數的40%。

  (b) 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或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c) 在儀表等級訓練課程或者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中,擔任儀表等級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間;

  (2)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課程、儀表等級訓練課程和帶有儀表等級權利的等級訓練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助理主任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 作為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ii) 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e) 地面課程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具有在審定合格的駕駛員學校中擔任地面教員6個月的經歷。

  第141.49條 檢查教員的資格

  (a) 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 教學法;

  (ii)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 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該訓練課程的標準。

  (2)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還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但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不要求持有飛行教員執照。這些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iii)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iv) 針對適用于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熟練考試。

  (3) 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符合本條(a)(1)款的要求;

  (ii) 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但擔任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除外。這些執照中還應當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相對應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iii) 對于擔任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持有帶有輕于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相應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

  (b) 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并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

  (c) 檢查教員與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該學員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1) 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 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的。

  第141.51條 機場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證明其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 用于飛機和滑翔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起飛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 風速不大于2米/秒(5英里/小時);

  (2) 溫度等于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 如適用,按照制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4) 起飛時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 每個機場應當具有一個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指示器。

  (d) 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咨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 具備符合課程等級要求的設施;用于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但在用于水上飛機夜間飛行訓練的機場或者基地上,經局方批準,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53條 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用于飛行教學和單飛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

  (a) 是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 具有標準適航證。但是民航總局根據其所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性質,可以允許申請人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 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D章的規定進行維修和檢查;

  (d) 用于飛行教學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并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位于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 用于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教學和儀表進近教學的航空器,應當按照適用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要求安裝設備和維修。如果用于參考儀表進行操縱和作精確機動飛行教學,航空器可以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規定安裝設備。

  第141.55條 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其擁有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下列要求:

  (a) 飛行模擬機。用于經批準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其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特定廠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的駕駛艙;

  (2) 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軟件;

  (3) 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該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于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所提供的動感效果;

  (4) 具有視景系統,且該視景系統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的水平視場和30°的垂直視場;

  (5)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b) 飛行訓練器。用于經批準訓練課程的飛行訓練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開放式或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表、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同,同時還具有用于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軟件;

  (2) 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3) 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c) 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列出的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處于精確的狀態,并適用于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的訓練課程。

  第141.57條 駕駛員講評區域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證明對位于每個主要訓練機場的講評室具有連續使用權,該講評區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可以容納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所有學生;

  (2) 其布置和設備配置適合于實施飛行講評;

  (3) 如果學校具有儀表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等級,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系以獲取相關信息。但是如果與以上部門位于同一機場并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 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時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59條 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于建筑、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 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可以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C章 訓練課程和課目

  第141.7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與課程等級對訓練課程和課目的要求。

  第141.73條 訓練課程批準程序的一般要求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批準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5條(c)、(e)款的規定。

  (b) 初次申請或者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計劃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批準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第141.75條 訓練課程內容

  (a) 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

  (b) 除本條(d)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準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 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 對用于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說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該教室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 對用于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3) 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說明;

  (4) 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說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說明;

  (5) 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說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說明;

  (6) 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 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 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 對每一課的詳細說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iii) 學生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 每個訓練階段預期的目標和標準;

  (v) 用于衡量學生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說明。

  (d)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而不需要具體說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并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持有該合格證至少連續24個日歷月;

  (2) 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準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4) 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i)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ii)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雇員。

  (e)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批準,而不需要具體說明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 駕駛員學校獲得該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已至少有24個日歷月;

  (2) 駕駛員學校應當:

  (i) 在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完成至少10名學員的訓練并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及等級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ii) 在實踐考試、理論考試中,上述學生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并且考試是由下列人員實施的:

  (A)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B) 考試員,且該考試員不是該駕駛員學校的雇員。

  (3) 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 駕駛員學校沒有為該訓練課程申請批準考試權,也沒有獲得該訓練課程考試權。

  第141.77條 特殊課程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可以申請實施本規則附件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附件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要求達到的標準。

  D章 考試權

  第141.8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獲得考試權需要符合的條件,以及考試權的權利和限制。

  第141.83條 考試權的資格要求

  (a)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試權的初始批準:

  (1) 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申請書;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考試權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對擬申請考試權的課程等級已連續保持24個日歷月以上;

  (4) 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準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5) 在申請考試權之日前的24個日歷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i) 針對申請考試權的訓練課程,訓練了10名以上學員,并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ii) 在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或者等級的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這些考試應當由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或者該學校雇員之外的考試員實施。

  (b)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試權的持續有效:

  (1)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試權的更新申請;

  (2) 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

  (3) 申請人在申請更新考試權的月份之前,已連續持有該考試權所對應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歷月以上;

  (4) 申請繼續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準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第141.85條 權利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141.87條 限制和報告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只能推薦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地面教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推薦頒發執照和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薦的學員為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結業學員;

  (b) 所推薦的學員令人滿意地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要求;對于從按本規則批準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 在原學校所接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接收學校課目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課程所要求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 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熟練考試,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

  (3) 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要求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 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 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并且在范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 在下列情況下,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 該學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 該學校得到了局方認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經知道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e) 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保存局方對其所頒發的所有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臨時執照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含下列信息:

  (1) 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的下列內容:

  (i) 學員姓名;

  (ii) 該學員所完成的訓練課程;

  (iii) 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人員姓名;

  (iv) 頒發給該學員的臨時執照或等級的類型;

  (v) 將該學員的執照申請文件遞交給局方以獲得永久性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的日期。

  (2) 一份針對每個學員的結業證書、執照申請表、臨時執照、被替換的執照(如適用)以及理論和實踐考試的成績的復印件記錄;

  (3) 本條(e)款所要求記錄應當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時提供給局方檢查。在駕駛員學校停止考試權時,將這些記錄交給局方。

  (f) 在學員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后,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將該學員的有關執照申請文件和訓練記錄提交給局方,以便局方為其頒發永久性的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

  E章 運行規則

  第141.9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適用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則。

  第141.93條 權利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范圍之內,進行廣告宣傳和實施經批準的駕駛員訓練課程。

  (b) 如果其訓練課程得到了批準并且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則具有該課程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該課程的結業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獲取相應的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95條 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a) 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b) 制造廠家提供的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學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97條 限制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其頒發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1) 完成了駕駛員學校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 通過了要求的最終考試。

  (b) 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于符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要求:

  (1)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50%;

  (2) 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未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3) 接收學員的學校應當根據對學員進行的熟練考試、理論考試的情況,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確定認可的課時;

  (4) 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99條 飛行訓練

  (a) 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并且應當符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 學生駕駛員從某一機場首次單飛之前,應當得到在場飛行教員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的批準。

  (c) 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在每12個日歷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準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批準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 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或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安排,令人滿意地完成下列項目:

  (1) 在得到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的批準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 完成了針對該訓練課程的復習,并接受了關于該訓練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

  (ii) 在該課程中,該教員提供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練檢查。

  (2) 在完成了本條(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練檢查后,每12個日歷月還應當在訓練學員所使用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練檢查。

  第141.101條 地面訓練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附有相應等級的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則需要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

  (b) 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1) 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

  (2) 該教員所進行的教學在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c) 在接受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03條 訓練質量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 對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訓練質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9(d)的要求。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本條(a)款規定的訓練質量。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這些檢查或者考試將根據該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

  (e) 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該學校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批準的操作范圍實施考試。

  第141.105條 主任教員的責任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主任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 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后的推薦和申請;

  (2) 保證所有飛行教員執照持有人、地面教員執照持有人和附帶輕于空氣航空器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在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熟練檢查,并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后,每12個日歷月通過一次熟練檢查;

  (3) 對于參加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該課程的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 保證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 在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

  (c) 主任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熟練檢查。

  第141.107條 主任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更換主任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b) 允許該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準新的主任教員期間,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c) 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 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

  (2) 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監察員;

  (4) 民航總局委任的考試員。

  (d)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訓練,并將其合格證交回局方。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d)款交回合格證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其合格證:

  (1) 任命和批準了新的主任教員;

  (2) 符合本規則第141.31(a)(2)款的要求;

  (3) 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遞交恢復合格證的申請。

  第141.109條 人員、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訓練:

  (a) 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b) 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外,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和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第141.111條 輔助基地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在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實施經批準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 在輔助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并且該助理主任教員常駐該輔助基地。如在實施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訓練期間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

  (b) 輔助基地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的要求和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要求;

  (c) 教員應當在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易于得到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幫助;

  (d) 如果在該學校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訓練時間超過連續7天,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管轄該學校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141.113條 學員注冊

  (a) 在學員注冊參加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的訓練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學員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注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注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注冊日期;

  (2) 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 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i) 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 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序;

  (iii) 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序;

  (iv) 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 航空器的故障填寫和批準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 航空器未使用時的安全保護;

  (vii) 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 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 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 指定練習區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該校提供的每一訓練課程中注冊人員的清單。

  第141.115條 結業證書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 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其課程訓練時頒發。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 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 訓練課程名稱;

  (4) 結業日期;

  (5) 聲明該學員已圓滿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 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7) 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F章 記錄

  第141.121條 訓練記錄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注冊于本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并保持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學員入學注冊日期;

  (2) 按時間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 結業日期、中止訓練的日期或者轉校日期。

  (b) 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的記錄要求。

  (c) 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教員簽字證明。

  (d)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 記錄中所記錄的從該課程結業的日期;

  (2) 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 轉校日期。

  (e)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G章 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131條 適用范圍

  (a) 本章適用于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

  (b)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在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生,在按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并取得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133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為中國航空運營人和其他航空機構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AOC)或類似的批準書;

  (b) 符合本規則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第141.135條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

  (a)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申請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時,應當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提交申請書,并且提交本規則第141.15(b)款要求的有關文件。

  (b) 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對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成立審查組。審查組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人員和擬送境外駕駛員學校訓練駕駛員的中國運營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人員組成。審查組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內容、并且實施現場驗證和檢查,向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審查報告。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在收到審查組報告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申請人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對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141.133條要求的,民航總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放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并說明理由。

  (c) 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申請人申請換發新的認可證書,應當在認可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天重新提出申請。

  (d) 境外駕駛員學校在對中國學生實施訓練期間,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的相關要求并且接受局方組織的監督和檢查。

  H章 罰 則

  第141.141條 警告和罰款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9條(c)款規定或者第141.57條(b)款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共用一個主業務辦公室或者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5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e)款和第141.121條規定,未進行相關記錄的;

  (8) 違反本規則第141.93條規定,超越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附帶的課程等級實施訓練的;

  (9) 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4)至(8)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c)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未按相關證件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履行訓練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和其他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143條 吊扣和吊銷合格證

  (a)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吊扣其臨時合格證、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1至6個月或者吊銷其相關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

  (1) 違反本規則第141.21條規定,非法載運違禁物品的;

  (2) 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活動,情節嚴重的;

  (3) 違反本規則第141.75條規定,使用未經批準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

  (4)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具有考試權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5) 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6) 違反本規則第141.97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7) 違反本規則第141.103條(a)或者(b)款規定,不能保證訓練質量的。

  (b)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持有人有本條(a)款(3)所列行為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4)或者(5)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a)款(6)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145條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員辦理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規定的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I章 附則

  第141.151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A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范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 單發飛機

  (b) 多發飛機

  (c) 直升機

  (d) 自轉旋翼機

  (e) 初級飛機

  (f) 滑翔機

  (g) 輕于空氣航空器飛艇

  (h) 輕于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

  2、注冊要求

  在注冊進入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學生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 每門經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于飛機和旋翼機類別等級,35小時;

  (2) 對于滑翔機類別等級,15小時;

  (3) 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自由氣球級別等級,10小時;

  (4) 對于輕于空氣航空器類別等級飛艇級別等級,35小時;

  (5) 對于初級飛機類別等級,30小時。

  (b) 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私用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行等方面的內容;

  (2) 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3)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導航系統進行VFR航行所需的航圖;

  (4) 無線電通信程序;

  (5) 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對危險天氣的識別,風切變避讓,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和使用;

  (6) 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包括防撞、尾流識別和避讓;

  (7) 密度高度對起飛和爬升性能的影響;

  (8) 重量和平衡計算;

  (9) 空氣動力學原理、動力裝置和航空器各系統;

  (10) 對于飛機類別和滑翔機類別等級,失速識別、進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技術;

  (11) 航空決斷和判斷;

  (12) 飛行前準備工作,包括:

  (i) 如何獲得計劃使用機場的跑道長度信息,起飛和著陸距離數據,天氣報告和預報,燃料要求;

  (ii) 如不能完成計劃的飛行或遇到延誤,如何做備份計劃。

  (13) 私用駕駛員相關的人的表現和限制。

  4、飛行訓練

  (a) 每門經批準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和本附件第5條中所規定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準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 對于飛機、旋翼機或飛艇等級,35小時;

  (2) 對于初級飛機等級,25小時;

  (3) 對于滑翔機等級,6小時;

  (4) 對于自由氣球等級,8小時。

  (b) 每門經批準課程中至少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 單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1)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單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單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單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單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2) 多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2)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多發飛機轉場訓練;

  (ii) 3小時多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多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 3小時在多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3) 直升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3)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直升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直升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直升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4) 自轉旋翼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4)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自轉旋翼機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自轉旋翼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作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在自轉旋翼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5) 初級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5)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15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初級飛機轉場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總距離超過120千米(65海里)的飛行;

  (ii) 3小時在初級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6) 滑翔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6)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4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在滑翔機上完成5次批準在該課程中使用的自行起飛或牽引起飛程序,并且應當按照本條(d)(6)款中列出的操作內容的完成訓練;

  (ii) 在持執照的飛行教員陪同下,3次在滑翔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7) 輕于空氣航空器飛艇課程:由帶飛艇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7)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 3小時飛艇轉場飛行訓練;

  (ii) 3小時飛艇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 一次總距離超過50千米(25海里)的轉場飛行;

  (B) 在一個機場完成5次起飛和5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 3小時飛艇儀表訓練;

  (iv) 3小時在飛艇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8) 輕于空氣航空器自由氣球課程:由帶自由氣球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本條(d)(8)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8小時的飛行訓練,其中至少包含5次訓練飛行。該訓練內容包括:

  (i) 對于在充氣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1小時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ii) 對于在熱氣球上進行的訓練:

  (A) 每次30分鐘的2次飛行;

  (B) 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飛場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飛行;

  (C) 2次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c) 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 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 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

  (3) 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取最低值。

  (4) 在按本條(c)(2)和(c)(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d) 每門批準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最低值。

  (4) 在按本條(c)(2)和(c)(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d) 每門批準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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