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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因向所供職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提出辭職遭遇拒絕,萬某等4名飛行員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社保等相關檔案轉移手續。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判決國航履行各項解約手續,國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
國航方面認為,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有誤,國航并非被上訴人的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為此,國航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請求重審。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張起淮則認為,國航方面拒絕為離職員工辦理檔案交接手續,于法無據,“勞動者一方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單方解約權,不存在違約問題。”
4名飛行員集體起訴國航二審法院合并審理
1996年11月,飛行員萬某與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后因調整并入國航后)建立勞動關系,擔任飛行工作。2013年1月31日,萬某向國航提出解約要求,并書面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要求國航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及相關檔案的移交手續。
一個月后,國航并未為其辦理離職手續。萬某以“國航不作為”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國航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的轉移手續。
記者獲悉,包括萬某在內,一共有4名飛行員共同發起了此次訴訟,二審法院決定合并審理。航空業界知名律師、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再次為飛行員辭職案出庭辯護。
勞動關系存爭議國航提管轄異議
據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某等人與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由國航繼續履行。萬某等人向國航遞交的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有效,故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根據相關規定,國航在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后,應到民航管理局為萬某等人辦理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的暫存手續。為此,判決國航敗訴。
在法庭上,作為上訴方,國航方面重申了一審辯詞:“萬某等人的勞動關系是與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建立,國航并非他們的用人單位,根據承繼關系,訴訟主體應該是國航西南分公司。”
“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談不上解除。”國航方面認為,國航雖承繼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民事權利義務,但并未實際履行與萬某等人的勞動合同,“國航西南分公司才是實際用人單位,國航不應為萬某等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不應為其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空勤人員體檢檔案的轉移手續。”
對于上訴人主張的承繼之說,被上訴人不予認可。張起淮表示,原中國西南航空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注銷時,已將全部權利義務并入到國航,國航西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2日,并非獨立法人,上訴人陳述的事實不客觀。
張起淮認為,四位飛行員的整個編制都是在國航,一審法院對四案審理正確,具有管轄權。
國航拒辦離職手續涉嫌違法違規
據悉,國航方面提起上訴的理由之一是,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并未因其單方面通知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而解除,用人單位不應為被上訴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不應為其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空勤人員體檢檔案的轉移手續。
“解除勞動關系一共有三種方式,被上訴人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而且提交通知書后一個月沒有停止在上訴人單位的工作。”張起淮辯稱,國航以沒有與其交接相關的檔案材料為由拒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是沒有事實根據的,上訴人接到萬某等人的辭職通知書后沒有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最終致使檔案沒有移交。
此外,針對國航方面提出的萬某等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說法,張起淮也給予了回應。
“我們認為違約金不是解除勞動關系和辦理檔案的前提條件,是否支付違約金應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作出決定。”張起淮認為,勞動者一方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單方解約權,是合法行為,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雙方之間如果存在違約責任的糾紛,用人單位一方可另行起訴,但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法解除和檔案轉移等事宜。
“這些檔案是飛行員勞動者再就業的保障。”張起淮認為,檔案既不屬于用人單位也不屬于個人的財務,員工與單位解約以及被辭退都應將檔案予以轉移,不予辦理轉移手續違背了相關法律及行業規定。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根據民航局的相關規定,飛行人員離開原來單位,要求將飛行員檔案轉移到所在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但這個飛行員如果有新的單位,應到這里提取檔案,獲得批準后才可繼續入職新單位。
此案未當庭宣判。
飛行員勞動爭議案二審開庭 國航提出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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