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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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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飛行區等級為4D(含)以上機場,由民航總局機場司安全處受理
聯 系 人:邵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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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飛行區等級為C(含)以下機場,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
法律依據: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辦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服務設施和人員;
(二)具備能夠保障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導航、氣象等設施和人員;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保衛設施和人員;
(四)具備處理特殊情況的應急計劃以及相應的設施和人員;
(五)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基本條件。
辦事程序:
第三條 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開放使用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使用批準書(以下統稱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未取得有效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不得開放使用。
在特殊情況下,不完全具備本規定要求條件的飛行區等級為4D(含)以上機場的開放使用,應當經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的特別批準;飛行區等級為4C(含)以下機場的開放使用,應當經過所在地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特別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按本規定附錄一《中國民用機場開放使用申請書樣式》的要求填寫的中國民用機場開放使用申請書;
(二)機場建設的批準文件和竣工驗收證書;
(三)試飛合格文件;
(四)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場土地使用證;
(五)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機務維修人員及其他各項專業人員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崗位資格證書;
(六)按本規定第四章的要求編制的民用機場使用手冊;
(七)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程序如下:
(一)飛行區等級為4D(含)以上機場的開放使用,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本章規定向其所在地區民航省局提出申請;民航省局應當及時審查,提出意見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報民航總局。經民航總局審查合格后頒發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二)飛行區等級為4C(含)以下機場的開放使用,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本章的要求向其所在地區民航省局提出申請;民航省局應當及時審查,提出意見并報民航地區管理局。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合格后頒發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并報民航總局備案;
民航飛行院校所屬機場的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由該院校直接報民航總局審批。民航總局組織審查合格后頒發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民航省局與機場管理機構是同一機構的,由民航省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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