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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2016年6月3日消息:民航中南局網站公布處罰決定,泰國東方航空公司未經批準執行南寧至普吉、成都至曼谷、重慶至曼谷的往返定期航班,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國公關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9)第129.7條(b)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29000元。筆者注意到該處罰決定公布的日期為4月8日。
因為泰國東方航空快在華運行中發生多起不安全事件的情況,5月5日,民航局約見泰國東方航空主要負責人,決定依法削減其在華的5個定期航點——成都、西安、南昌、重慶、南京,并削減其5架在華運行的飛機,暫停批準其新增在華航點、飛機申請,并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督促其提高在華運行安全水平。
數據顯示此前泰國東方航空運營著中國大陸地區往來泰國的11條航線,包括曼谷—上海、普吉—南寧、曼谷—南寧、曼谷—長沙、曼谷—南京、曼谷—南昌、曼谷—重慶、曼谷—成都、普吉—重慶、普吉—西安、普吉—成都。然而泰國東方航空并沒有一個好名聲,屢屢因為航班延誤、機械故障、旅客滯留等見諸報端。
相關閱讀:
★中南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是時候讓“泰國東方航空們”接受局方檢查了
★《外國公關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129.7 [運行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的基本要求]
(a)本規則129.3條規定的民用航空器承運人應當通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合格審定,取得民航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規范》,方可在中國境內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
(b)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規范的持有人(以下簡稱運行規范持有人)在中國境內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飛行必須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應規定:
(1) 本規則以及按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范;
(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航空器運行》及其修訂內容;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對外國民用航空器進行運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關規定;
(4)從事危險品運輸時,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
(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c)運行規范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為其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中所規定的運行條件和限制,同樣適用于運行規范持有人在中國境內的運行。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運行規范所批準的運行范圍不得超出這些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中批準的范圍。運行規范持有人所在國民用航空管理當局頒發的航空營運人合格證或等效文件的內容發生變化,需要對運行規范作相應修改時,運行規范持有人應當立即通知相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則129.33條的要求申請運行規范的修改。
(d)運行規范持有人在中國境內運行時,應當接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航空器和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
(e)對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航空器運行》和附件十八《空運危險品的安全運輸》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如果運行規范持有人所在國的民用航空管理當局已經向國際民航組織通知了差異,運行規范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相應的豁免或偏離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經評估認為其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后,可以批準其豁免或偏離申請。
[警告和罰款]
(a)運行規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或三萬元以下罰款:
(1)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但已經取得運行規范的;
(2)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超越運行規范的批準范圍實施運行的;
(3)拒絕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人員證件、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
(4)違反本規則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規定,被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為影響運行安全或已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對于運行規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運行的個人,如不按運行規范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實施運行,導致違反本規則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泰國東方航空未經批準擅自飛行被罰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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