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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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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熱線 : 8:00-20:00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8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四節 安檢工作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運輸危險物品按照危險物品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部門(以下簡稱安檢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通過實施安全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安檢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險品、違禁品進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安全。
第四條 安檢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監護。
第五條 民航公安機關對安檢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安檢部門開展工作,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條 安檢部門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第七條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進入候機隔離區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員和物品,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八條 安檢工作可以收取費用。安檢工作費用的收取辦法由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安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安檢部門及其人員 第一節 安檢部門
第十條 設立安檢部門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核同意并頒發《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民航總局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權。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安檢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由頒證機關重新審核換發。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安檢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書面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培訓并持有《安檢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且其配備數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檢人員定員定額標準》;
(二)有從事安檢工作所必需的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儀器、設備;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標準》的工作場地;
(四)有根據本規則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手冊》制定的安檢工作制度。
(五)民航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安檢部門使用的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經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憑發給的《使用合格證》方可使用。 民航總局公安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或經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安全檢查儀器的射線泄露劑量進行檢測。檢測次數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節 安檢人員
第十三條 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品質良好;
(二)未受過少年管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從事安檢工作;
(四)招收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周歲;
(五)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無殘疾,無重聽,無口吃,無色盲、色弱,校正視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條 安檢人員實行崗位證書制度。沒有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可單獨作為安檢人員上崗執勤。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安檢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十五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專門標志,服裝樣式和標志由民航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人員執勤時應當遵守安檢職業道德規范和各項工作制度,不得從事與安檢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高寒、高溫、高噪音條件下從事工作的安檢人員,享受相應的補助、津貼和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 在X射線區域工作的安檢人員應當得到下列健康保護:
(一)每年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狀況檔案;
(二)每年享有不少于兩周的療養休假;
(三)按民航總局規定發給工種補助費;
(四)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線區域工作。
第十九條 X射線安全檢查儀操作檢查員連續操機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分鐘,每天累計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三章 安檢工作勤務 第一節 旅客及行李、貨物、郵件的檢查
第二十條 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故的發生。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退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第二十二條 對核查無誤的旅客,應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第二十三條 對旅客實施安檢時,安檢人員應當引導旅客逐個通過安全門。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時安全門報警的旅客,應當重復過門檢查或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復查,排除疑點后方可放行。手工人身檢查一般應由同性別安檢人員實施;對女旅客實施檢查時,必須由女安檢人員進行。
第二十五條 對經過手工人身檢查仍有疑點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準后,可以將其帶到安檢室從嚴檢查,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兩名以上安檢人員實施。
第二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儀器檢查。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開箱(包)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
第二十七條 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檢查。
第二十八條 空運的貨物應當經過安全檢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時,或者采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空運的急救物品、鮮活貨物、航空快件等有時限的貨物,應當及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對特殊部門交運的保密貨物、不宜檢查的精密儀器和其他物品,按規定憑免檢證明予以免檢。
第三十一條 航空郵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發現可疑郵件時,安檢部門應當會同郵政部門開包查驗處理。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免檢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候機隔離區安全監控
第三十三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進入候機隔離區以前,安檢部門應當對候機隔離區進行清場。
第三十四條 安檢部門應當派員在候機隔離區內巡視,對重點部位加強監控。
第三十五條 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內等待登機。如遇航班延誤或其它特殊原因離開候機隔離區的,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經過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候機隔離區的人員,必須佩帶民航公安機關制發的候機隔離區通行證件。
上述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
安檢部門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工作人員通道口派專人看守,檢查進出人員,
第三十七條 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同時接受安檢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三節 民用航空器監護
第三十八條 執行航班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機坪短暫停留期間,由安檢部門負責監護。
對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機務人員將民用航空器移交監護人員時開始,至旅客登機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時止;對過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到滑離(或拖離)機坪時止;對執行國際、地區及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飛行任務的進港民用航空器的監護,從其到達機坪時開始至旅客下機完畢機務人員開始工作為止。
第三十九條 民用航空器監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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